首页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