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 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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