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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