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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