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