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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