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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