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