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