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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