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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