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设置审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