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万-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