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