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七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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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