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 (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