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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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