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7年底前,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08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