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市场风险的有关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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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