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 第四十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四十条第四章 附则第四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银行分行应当遵循其总行制定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总行报送市场风险管理报告,并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市场风险的有关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