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