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八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