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六条
对于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有效采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市场风险报告的次数; (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资料; (三)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市场风险水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