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五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银行内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充足性; (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