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市场风险监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 (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 (三)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 (四)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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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