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四节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必要时可设置中台监控机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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