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准确、可靠、及时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及其所实施的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并能监测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和提供市场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序确保不同部门和产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向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输入准确的价格和业务数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对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改进和更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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