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