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三节 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序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内部程序。重大的假设前提和参数修改应当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