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三条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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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