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的审核和认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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