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市场风险管理 / 第二节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采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 (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 (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权限结构和责任机制; (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 (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 (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 (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 (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和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权限和职责。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