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银保监会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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