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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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