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