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可商中国银保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