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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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