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 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