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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