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