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托管业务内部控制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托管相关准入管理、业务活动、信息系统和人员考核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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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