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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