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托管职责的履行

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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