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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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