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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