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