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