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风险控制指标最近1年持续符合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说明; (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 (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 (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 (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 (七)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 (八)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外国银行分行的,还应当报送其总行的下列材料: (一)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以及近3年长期信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二)对该分行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相应流动性支持机制的说明; (三)与该分行之间系统隔离、访问控制、信息隔离等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以及规范数据跨境流动管理的说明文件。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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