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车辆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备案登记表》; (二)《来往香港/澳门货运车辆海关验车记录表》(以下简称验车记录表)或者公安交通车检部门出具的验车报告; (三)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车辆及驾驶人员进出境批准通知书》海关联; (四)公安交通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以下简称《行驶证》)复印件; (五)符合海关要求的车辆彩色照片(包括车辆左前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油箱和粤港/澳两地车牌以及后侧面45度角拍摄并可明显看见粤港/澳两地车牌)。 在香港/澳门地区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境外有关政府管理机构签发的车辆登记文件复印件;在内地办理车辆登记证明文件的进出境车辆(以下简称内地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 港/澳籍车辆,应当同时提交《来往香港/澳门车辆备案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以下简称《临时进境验车申报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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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