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四条货运企业备案时,应当向进出境地的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来往香港/澳门货运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