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拆装运输工具上的海关监控设备,包括海关电子关锁、车载收发信装置等。特殊情况需要拆装的,应当报经备案海关同意;监控设备拆装后,应当报请备案海关验核。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