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一条

进出境车辆的备用物料和驾驶员携带的物品,应当限于旅途自用合理数量部分;超出自用合理数量,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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