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二十条

已进境的港/澳籍车辆,包括集装箱牵引架、集装箱箱体,未经海关同意并办结报关纳税手续,不得在境内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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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