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来往港澳公路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运企业),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从事来往港澳公路货物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专业运输企业和生产型企业; (二)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海关备案的来往港澳公路货运车辆,包括专业运输企业的车辆和生产型企业的自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