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海关监管

第十九条

港/澳籍进出境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适当延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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