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海关监管第十九条港/澳籍进出境车辆进境后,应当在3个月内复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车辆备案有效期内予以适当延期。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