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货运企业、车辆在备案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海关收回《签证簿》和通关证件,对有关备案资料作暂停或者注销处理。 港/澳籍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并已出境后,海关予以办理暂停或者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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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