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货运企业、车辆在备案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海关收回《签证簿》和通关证件,对有关备案资料作暂停或者注销处理。 港/澳籍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并已出境后,海关予以办理暂停或者注销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货运企业、车辆在备案有效期内暂停或者停止进出境营运业务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海关收回《签证簿》和通关证件,对有关备案资料作暂停或者注销处理。 港/澳籍车辆在办结海关手续并已出境后,海关予以办理暂停或者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