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十四条货运企业出现变更企业名称、通行口岸或者更换车辆等情况的,应当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备案海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