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体育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统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体育领域的实施情况; (二)搜集、整理、审核、汇总本行政区内体育统计资料,完成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依法下发的统计调查任务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编印、提供、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统计资料,发布体育统计信息公报,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每年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统计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和奖励; (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