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体育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体育工作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体育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制定体育统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体育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 (三)安排、保障体育统计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部门财政预算; (四)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将体育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体育统计信息化处理系统,提高体育统计工作信息处理能力; (五)完成上级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六)监督统计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